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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天成学校章程

时间:2016年03月24日 08:20    来源:    作者:    阅读: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天成学校章程

(2015年5月27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天成学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3月21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校办学使命,推进依法办学,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天成学校”。

学校法定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盛龙路10号;

网址为http:/ /tcxx.szlg.edu.cn。

第三条学校隶属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为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天成学校创办于2010年9月,为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为30个教学班。

第四条 学校核心文化体系:

(一)办学使命:生命因教育更美好;

(二)核心理念:天赋潜能、成人之美;

(三)办学目标:学生喜爱的美好学校;

(四)培养目标:有个性的中国好人;

(五)校 训: 孝、诚、勤、创;

(六)校 风: 和美、灵动;

(七)教 风: 明德、善启;

(八)学 风: 自主、合作。

第五条 学校文化标识

(一) 校徽

校徽:校徽的外形采用圆形,整体图案形似中文“美”字,圆环的上部与下部以学校的中英文校名分别进行标识,寓意为学校奉行“美好教育”,师生共创“美好天成”。

圆环内部主体图案以“天成”二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T、C为基础进行变形组合,上部形似翻开的书本,寓意为师生终身学习、学校书香四溢,学校是师生共同成长的精神家园;图案下方的数字“2010”,标示着学校的创办时间。

(二) 校歌:《扬起美好的风帆》。

第六条 学校将“传统文化,个性空间”作为办学特色。

“传统文化”指学校突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主推国学修身、毽球强体、汉乐怡情等项目,帮助学生学会和谐相处,形成健康人格。

“个性空间”指彰显个性教育,促进特长发展。学校充分挖掘校内外资源,开设各种特色课程,提升课程的选择性,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让每一个学生有最喜爱的学科,有自己的爱好特长,人人做最好的自己。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建立决策、执行与监督健全的治理结构。学校在党组织政治核心统领下,构建起以学校章程为依据,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民主参与的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行使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办学自主权,依法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副校长按分工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德育、安全、教学、后勤等方面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有:

(一) 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对外代表学校;

(二) 组织起草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评议;

(三) 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维护正常秩序,提升工作绩效;

(四) 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行政会,审议有关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 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干部、教师和职工队伍素质;

(七) 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采购项目的审批;

(八) 学校安全、计生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九)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 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党支部要保障国家的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落实,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少年先锋队等群众组织。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各项重大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对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预算、人员任用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一般每个月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成员有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校长具有最终决策权。

第十一条 行政会是学校的日常工作会议,负责对学校的日常工作进行方案评议、计划安排、沟通协调、总结反馈等,必要时可作为校长办公会议的扩大会议进行决策。行政会由校长主持召开,一般每周一次,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中层干部、团委书记,年级长可根据需要列席。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党组织领导下的由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方案、制度,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参会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通过《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方案;

(二) 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设置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制度或措施;

(三)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四) 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提出建设性、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五) 评议与考核学校领导干部及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在因形势变化、上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教代会通过的方案产生重大风险的特殊情况下,校长有权对该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可对有明显问题的方案实施冻结,待下一次教代会审议修改后实施。如有必要,也可经主席团同意,提前召开教代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教代会的筹备、会务、代表选举、征集和处理提案、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维护教职工权益,建设“教工之家”,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教职工谈心活动,组织教职工的文体活动、慰问活动,调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人士、教育专家代表等人员所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两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例会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在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十七条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

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协商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班级、年级、学校三个层次的家长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总务处、安全办等管理部门,作为协助校长对学校实施管理的内设执行机构。各处室领导的职数与成员的任职,按上级的规定执行,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人事信息管理、师风师德建设、师训服务、对外联络与接待等工作。

(二)德育处负责制订并实施德育工作计划、负责班主任的培训管理和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协调家长委员会等工作。

(三)教学处负责制订并实施学校课程计划、教学、考务、学籍、科研、教师专题培训工作,教材、图书征订和功能室管理等工作。

(四)安全办负责安保维稳、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工作。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基建维修、后勤服务、卫生保健、校园绿化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

共青团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负责团员发展和共青团的各项建设,开展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配合德育处开展德育活动,发展学生社团,丰富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志愿者(义工)等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少先队及学生会工作。

少先队大队部是中国少年先锋队在学校中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基层组织,大队部接受学校党支部领导与团委指导,做好少先队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开展各类适合儿童健康成长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推行以年级为主体的扁平化管理。年级长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名推荐、民主测评、校长办公会决定的程序产生。年级长对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和师生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推行行政干部联系制度。中层以上干部联系一个部门(领域)、一个年级、一个学科、一个值日团队。联系干部对该领域的工作进行督导协调,防止因部门分工影响沟通降低效率。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理财委员会等民主管理组织,逐步扩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课程计划、校本教材、科研课题方案的审议,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评和专业技术岗位晋升的核定、骨干教师的推选,参与教师招聘时的专业能力评价以及工作出现问题的教师的综合评价,对违纪教师提出处理建议,接受被投诉或处理教师的申诉。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党支部纪检委员、教学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部门负责人、年级长、科组长和教师代表组成,每学年初调整一次。

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招生计划审定、新生资格审核、招生程序监督等工作,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党支部纪检委员担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每学年第二学期初调整确认一次。

理财委员会参与学校经费预算编制、招标采购及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理财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总务工作的校领导、党支部纪检委员担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会委员、各年级教师代表组成,每学年初调整一次。理财委员会下设招标、理财两个小组,组长由分管总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总务处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从理财委员会成员中抽签产生。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管理各类教职工。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 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 按照聘任职务或岗位,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市、区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公平获得进修、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 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必须履行下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领会并落实学校办学理念,实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 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和财产安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四) 尊重和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权益,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 参与学校文化建设,维护校园和谐人际关系;

(七) 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全体教师的不同教育个性和群体特点,努力提供养成性、发展性和引领性等多层次教师培训方案,完善基于教师个性发展、全程发展、和谐发展的校本研修体系,激发教师自主发展动机,提升教师专业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执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核制度、职称聘任制度、奖惩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在上级部门的指引下,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救助,并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党组织、校级及中层干部、工会和教师代表等人员所组成。

 

第四章 德育与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以“美好德育,成人之美”为德育理念,加强德育队伍建设,通过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爱心育德、体验悟德、文化润德、自主修德”作为“美好德育”的工作策略,在开足思想品德课、加强行为品德常规教育的同时,开发修身国学、道德讲堂(主题月活动)、梦想课堂、敬老活动、环保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等德育特色课程,推进并优化“美德银行”体系,把学生培养成具备创新思想、拥有中华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好人。

第三十条 学校落实和保障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津贴、奖励、表彰等待遇及培训、学习、交流等权利,制定具体措施使教师的评优评先、学习培训、岗位晋升等机会向班主任倾斜。

第三十一条 凡按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为本校学生,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其建立和维护学籍档案,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三)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

(四) 符合条件规定的学生,有权获得学校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所设立的奖励;

(五) 对学校奖惩或教师的教育认为不合理、不公正的,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六)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投诉;

(七)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权利。

学生应履行以下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合法权益;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制度,提供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

第五章 课程教学及科研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办学质量。以“智慧课堂,成人之美”为教学理念,突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个性特长培养,提升学生综合素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推进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实施。

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和育人目标,发挥教师专长,有效利用社区和家长资源,积极开发“走向美好”的校本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追求“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的目标,实施因材施、以学定教策略,创建以“生本,自主,合作,探究”为基本原则的“智慧课堂”,采取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等多种教学方式,让学生在体验、感悟、构建的过程中学习,让学生在获得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同时学会学习、学会做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对教学设计、教学过程、作业训练、测试评价和课外辅导等教学环节明确量化管理。并对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和反思,对全校学科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关注学生学习过程;建立和完善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评价体系,并以学生学习效能和问卷调查作为教学评价的参考依据;初中阶段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评教活动,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本科研行动,着眼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以学科建设为重点,开展教育科研与实验,支持以学年为阶段开展学科组课程教学集体攻关行动,鼓励教师个人或自由组合开展小课题研究。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育科研成果实行奖励制度,并加强成果的推广和交流。

第六章 安全与健康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任务,落实安全工作的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与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工作制度,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并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保证学生在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噪声、饮用水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七章 校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各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经费管理制度,坚持节俭办学,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和内部监督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八条 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学校干部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并支持财务人员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财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是本学校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条 本章程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后正式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 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

(二) 学校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 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治理结构等内容已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修订本章程须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启动修订程序。修订过程须履行规定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议。